中国建筑学会标准编制工作流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建筑学会(以下简称“学会”) 标准编制工作流程,提高标准编制的质量与工作效益,根据《中国建筑学会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 本工作流程适用于中国建筑学会标准编制及有关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标准编制包括研编和立项编制。
研编包括三个阶段:研编立项阶段、启动阶段、征求意见与结题阶段。
立项编制包括四个阶段:正式立项阶段、送审阶段、报批阶段、审批阶段。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中国建筑学会标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秘书处负责制定学会标准研编和立项编制的具体工作计划。
第五条 标委会秘书处建立联系人制度。标准联系人全程协调、管理标准编制工作,同时为标准编制组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六条 主编单位应对标准编制过程中各阶段文稿的质量、技术内容和进度负全面责任。标准主编人具体负责标准的编制工作。
第七条 标准编制过程中的各类会议由主编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标委会视情况派员参加。会议通知及会议纪要及时报送标委会秘书处。
第八条 主编单位向标委会秘书处报送研编结题文件和立项编制报批稿材料应使用纸质,其他日常报送材料宜使用电子邮件方式,需要盖章的应采用盖章扫描件。
第九条 标准名称变更、主编单位变更、适用范围调整、主要技术内容调整等事项应经标准编制组集体讨论同意后,由主编单位向标委会秘书处报送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调整事项原则上应在研编阶段征求意见之前完成,立项编制阶段原则上不再允许变更调整。
第三章 标准研编
第一节 研编立项
第十条 学会标准编制申请由标委会秘书处初审后征求全体标委会委员意见,再经标委会审批后纳入标准研编工作计划。
第二节 启动
第十一条 研编立项工作计划发布后,主编单位应尽快组织落实标准研编参加单位和人员,组建研编工作小组。
第十二条 主编单位应组织启动学会标准的研编工作。主要内容包括:标准研编的依据、背景、意义,标准研编的工作基础,主要技术内容和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需要开展的专题调查、研究、试验和测试验证,需要开展的专题论证,主编、参编单位组成,研编工作小组人员,进度计划安排。
第十三条 研编工作启动会由主编单位组织开展。启动会应对研编工作大纲进行认真讨论,确定任务、进度及相关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标准研编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应及时向标委会汇报。研编工作小组内应设专人负责管理研编过程中的所有技术档案和文书档案。
第三节 征求意见与结题
第十五条 标准征求意见工作由主编单位组织。主编单位应印发征求意见函,发放征求意见文件的单位及研编工作小组外专家不宜少于30个。主编单位应同时将征求意见文件报送标委会秘书处。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天。如有需要,可采取走访或召开专题会议的形式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征求意见结束后,标准研编工作小组应对收集到的反馈意见进行逐条归纳整理,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形成征求意见处理报告及研编稿(含条文说明)。
第十七条 研编工作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由主编单位将结题文件上报标委会秘书处。结题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研编主要工作会议纪要;
(二)标准征求意见稿;
(三)征求意见汇总及处理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标准征求意见情况说明、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的汇总、处理意见(不采纳的意见要写出原因)、征求意见发放单位及专家名单、回复意见单位及专家名单;
(四)研编稿及其条文说明;
(五)专利说明等其他必要文件。
第四章 立项编制
第一节 正式立项
第十八条 研编项目经标委会秘书处审查并征求全体标委会委员意见后,纳入学会标准立项编制工作计划并正式立项。对于研编超期或研编成果达不到立项编制条件的标准项目,将不予正式立项。
第十九条 标准正式立项后,主编单位应在研编工作小组基础上组织成立正式的标准编制组,并召开工作会议,准备送审文件。
第二十条 对重要问题可以视具体情况进行补充的调查研究、测试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重新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工程标准,当需要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时,标准编制组应选择有代表性的工程,按标准送审稿组织试设计或施工试用,并提交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产品标准,应完成必要的检验、检测工作,并提交报告。
第二节 送审
第二十三条 标准审查由主编单位组织开展,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工程标准与重要产品标准原则上应采用会议审查。
第二十四条 标准送审文件和审查专家名单经标委会批准后,由主编单位发出会议通知。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原则上应具备高级以上职称,会议审查时应全程参加会议。审查专家一般不少于7人,征求意见的回复专家不宜少于总人数的50%。
第二十五条 采用会议审查时,标准编制组原则上应全体参加会议。审查会前应至少提前10天将送审文件送达与会专家审查。
送审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送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标准编写任务来源,标准编写过程简介,开展的专题论证、主要调查、研究、试验、测试验证成果,与相关标准的协调处理情况,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简介,需要提请专家审议解决的事项;
(二)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
(三)征求意见汇总及处理报告,多次征求意见的,应同时附所有报告;
(四)主要问题的专题报告,试设计或施工试用报告;
(五)会议通知等。
第二十六条 审查专家应对标准逐章逐节逐条进行认真细致审查,以确保其标准具有较多、较高的技术含量,有较好的可操作性。审查工作应形成标准送审稿审查会议纪要(采用函审时为总体审查意见)。审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标准编制组应根据审查意见开展相关工作,稿件成熟后再重新按程序进行审查。审查专家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事后应专门开展协调论证工作,并形成纪要。
第二十七条 采用会议审查时,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会议纪要。审查专家应亲笔在审查会议纪要上签字,不可代签。审查会议纪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查会议概况,标准送审稿技术内容的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稿的评价,审查结论;
(二)专家签字名单、审查会议记录、意见汇总、参会人员名单及通讯录等。
第三节 报批
第二十八条 标准编制组根据审查会议纪要(或总体审查意见)对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进行逐条修改,要确保文字通顺、严谨,用词准确。形成标准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
第二十九条 主编单位以电子邮件方式和纸质材料向标委会秘书处报送报批文件。报批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准报批申请表(附件1);
(二)标准报批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标准任务来源,编制工作概况,标准的主要内容,审查会议意见的处理情况,标准的技术水平、作用和效益,标准中尚存在的主要问题,今后需要进行的主要工作等;
(三)标准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
(四)审查会议纪要及历次编制工作会议的会议纪要;
(五)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
(六)征求意见汇总及处理报告;
(七)主要问题的专题研究报告,试设计报告、施工试用报告、性能或试验方法检测报告;
(八)采用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九)专利说明等其他必要文件。
第四节 审批
第三十条 标委会秘书处组织对学会标准报批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评审。
第三十一条 技术评审形式可采用会议评审或函审,主要以函审为主。会议审查专家不少于5人,函审专家不少于3人。会议及专家费由主编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评审专家应对标准主要技术内容、试验方法等进行审查,最终形成标准评审专家意见表(附件2)。
第三十三条 标委会秘书处根据形式审查和技术评审意见,形成标准审批意见。具备发布条件的,标委会将报学会批准。
第五章 出版
第三十四条 学会发布标准后,由标委会秘书处组织有关出版单位完成出版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主编单位应及时完成清样校对工作。
第三十六条 标准出版经费由主编单位承担。根据标准的实施效果,学会对优秀标准给予必要的补助奖励。
第六章 日常管理与复审
第三十七条 标准经批准发布后,主编单位应在1个月内将标准日常管理的负责人、联系人报送标委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八条 标准经批准发布后,标准编制过程中的技术档案及文书档案应由主编单位整理后归档。
第三十九条 标准日常管理的主要任务为:
(一)负责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调查了解实施情况,收集和研究相关标准、资料和实践经验;
(二)处理标准中的遗留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测试验证和重点科研工作;
(三)负责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开展标准的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四)参加标准的复审工作;
(五)负责管理标准的技术档案及文书档案;
(六)负责将标准日常管理的情况按年度报送标委会秘书处。
第四十条 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并以书面解释函件为最终依据。司法解释及涉及纠纷的其他解释,解释文件应抄送标委会秘书处。
第四十一条 标委会定期组织对标准及其实施情况进行复审,确定标准是否继续有效、需要修订或废止。对标准实施中存在重大技术问题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及时提出中止或废止的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流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工作流程标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
1. 中国建筑学会标准报批申请表
2. 中国建筑学会标准评审专家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