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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学会优秀工业建筑设计奖申报及评审附则

发布日期:2014-06-16 10:13 | 来源:未知 | 作者:学会编辑
第一条 依据《建筑设计奖申报及评审条例》,制定“中国建筑学会优秀工业建筑设计奖申报及评审附则”(以下简称“本附则”)
第二条 申报条件(资格)
申报项目除应符合“建筑设计奖”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外,尚应在下列某项或多项条件中做出显著成绩。
1.能处理好工业工艺与建筑设计的关系。
2.在工业建筑理论和设计上具有先进的水平。
3.较好地体现了工业建筑功能与形式的和谐,以及工业建筑的创新与发展。
4.解决了技术上的难题,对本学科的发展有促进作用。
5.注重新技术和新材料的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6.构思新颖,有较好的使用功能,并能较好地处理与环境的协调统一。
第三条 评审标准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工业工艺、功能构成、平面布局、空间组合;
2.功能及人性化;
3.环境适应性;
4.设计创意;
5低碳节能、适宜技术;
6建筑保护与再利用。
第四条 申报要求
1.申报项目应为近5年以来建成的工业建筑工程的建筑设计,工程投入使用1年以上并运行正常。
2.申报单位须填写《中国建筑学会优秀工业建筑设计奖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1式3份。
3.反映设计特点的文字说明、设计图纸(总平面、平面、立面、剖面、分析图等)、实景照片等,装订成A3文本。本项目演示文件(限5分钟)1份。以视频演示文件为佳, PPT演示文件也可以受理。
4.申报书、A3文本及演示文件均需提供电子文件,刻入同一张光盘或U盘。
第五条 申报程序
1.由中国建筑学会直属分会、团体会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土木)学会,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报。
2.中国建筑学会秘书处建筑设计奖评审办公室负责申报受理。
第六条 评审程序
1.申报工作截止后,由中国建筑学会秘书处建筑设计奖评审办公室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登记和资格预审,形成预审报告提交给建筑设计奖建筑创作初审委员会。
2.初审委员会依据《建筑设计奖申报及评审条例》及本附则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讨论和评议,由评委对各项目独立进行评分,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候选项目名单,并形成初审报告提交给建筑设计奖审定委员会。
3.审定委员会依据初审报告,按照候选项目类别进行讨论和评议,评委对候选项目独立进行评分,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金奖和银奖名单,并形成审定报告。
4.在中国建筑学会网站上对获得金奖和银奖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中国建筑学会发布获奖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