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建筑工程设计事业的发展,推动建筑防火行业的技术进步,提高建筑防火的设计水平,充分发挥建筑防火设计及相关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中国建筑学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中国建筑学会优秀建筑防火设计奖”。
第二条 中国建筑学会优秀建筑防火设计奖为我国建筑防火设计领域最高荣誉奖,该奖每两年评选一次(与“建筑设计奖”评奖年度同),每次设立一等奖10名,二等奖20名,三等奖若干名。
第三条 中国建筑学会优秀建筑防火设计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由中国建筑学会建筑防火综合技术分会(以下简称“建筑防火分会”)向中国建筑学会(以下简称“总会”)推荐申报“建筑设计奖”。
第四条 申报条件:
1. 在建筑防火设计上有所创新和发展,对提高建筑防火设计水平有指导意义。
2. 在建筑防火设计中解决了难度较大的技术问题,对提高建筑防火安全有指导作用。
3. 在建筑防火设计中在保证防火安全的同时兼顾建筑功能、美观和经济需求,对提高建筑防火安全和建筑功能有显著作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4. 申报项目范围分为:(1)公共建筑;(2)居住建筑;(3)工业建筑;(4)特殊建筑工程。
5. 申报项目应为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一年以上。
6. 申报项目的主体应为项目的设计单位,并应为中国建筑学会团体会员;项目建设单位和参与完成项目设计的中介服务机构、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可作为参加单位进行申报。
7. 申报项目应按贡献大小顺序注明主要完成人员、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主要完成人员应为中国建筑学会个人会员(非会员者可以同时办理入会手续)。主要完成人员一般不应超过10人,大型项目不应超过15人。
第五条 申报程序和要求:
1. 符合本条例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的项目,应按规定内容填写《中国建筑学会优秀建筑防火设计奖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一式三份,申报材料附件一套,并提供光盘一张。
2. 申报书应经所在单位审定并签署意见,同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 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应于评奖年度的6月30日之前,报送至建筑防火分会。
4. 申报项目应缴纳相应数额的评审费,具体数额以每届评选通知的规定为准,评审费应在报送申报书时汇到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六条 评审程序:
1. 申报工作截止后,由分会秘书处组织人员对申报者参赛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完成后于评奖年度的7月15日前将资格审查意见和申报资料一同提交给评审委员会。
2. 由评审委员会分组审阅评奖材料,写出初审意见。
3. 评审委员会根据初审意见经协商、讨论和筛选,提出候选方案(名单)。
4. 遵照公开、公正和公平的评审准则,在候选方案的基础上,评审委员会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最终获奖名单,并写出最后的审定意见。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应由中国建筑学会委托建筑防火分会领导和本学科著名的专家组成。评审工作委员会一般由7人或9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分会的正、副理事长担任。
第八条 奖励方式:
1. 在中国建筑学会建筑防火分会的年会上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 。
2. 在《建筑学报》和有关报刊上公布获奖人员名单。
3. 通知获奖者所在的工作单位。
4.精选部分获奖项目汇编成建筑防火设计资料集正式出版。
第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中国建筑学会;该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