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建筑工程设计事业的发展,推动建筑行业的技术进步,提高建筑结构的设计水平,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结构分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中国建筑学会优秀建筑结构设计奖”。
第二条 中国建筑学会优秀建筑结构设计奖,是我国建筑结构设计领域内的最高荣誉奖之一,该奖每两年举办一次。
第三条 申报条件和范围(资格):
1. 在建筑结构设计上有所创新和发展,对提高建筑结构设计水平有指导意义。
2.在建筑结构设计中解决了难度较大的结构问题,对提高建筑结构设计水平有指导作用。
3. 在建筑结构设计中适应建筑功能要求,对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速度有显著作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4.申报项目范围分为:(1)高层与多层建筑结构;(2)大跨及空间结构;(3)工业建筑及特种建筑工程结构(电视塔、水池、水塔、储仓、大型设备基础等)。
第四条 申报程序和要求:
1.申报项目应为参评时三年内建成的建筑工程的结构设计,由申报人所在设计单位推荐;由多家设计单位联合完成的项目,为保证参评项目结构设计的完整性,原则上由所有主要设计单位共同申报。
2.符合本条例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的项目,应按规定内容填写“中国建筑学会优秀建筑结构设计奖”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经所在单位审定并签署意见后报送。
3.反映设计特点的文字说明、必要的设计图纸(总平面、平面、立面、剖面)、外立面及能反映结构特点的照片、计算分析和文字说明等,装订成A3文本。本项目多媒体演示文件,以幻灯片(PPT)文件为佳。
4.申报书、A3文本及演示文件均需提供电子文件,刻入同一张光盘或U盘。所有报送资料一式三份。
第五条 评审程序:
1.申报工作截止后,由组委会对申报者参赛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后将参赛作品在网上公示,并将意见和资料提交给评审委员会。
2.评审委员会依据本条例的申报条件,首先对有关项目进行核实,认真阅读评奖材料,写出初审意见;评审委员会根据初审意见进行协商、讨论和筛选,提出候选方案(名单);遵照公开、公正和公平的评审准则,在候选方案的基础上,依照标准严格把关,评审委员会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最终获奖名单,并写出最后的审定意见。
第六条 评审工作委员会应由中国建筑学会领导、建筑结构分会领导以及本学科著名的专家组成。评审工作委员会一般由20人组成。
第七条 奖励方式:
1.授予获奖项目的申报单位中国建筑学会优秀建筑结构设计奖奖牌和荣誉证书;授予主要设计人员荣誉证书。
2.在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结构分会的年会上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优秀项目将向中国建筑学会设立的建筑设计奖推荐。
第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结构分会;该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