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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奖申报及评审条例(试行)

发布日期:2014-05-20 11:02 | 来源:未知 | 作者:学会编辑
建筑设计奖申报及评审条例(试行)
 
第一章  奖项设置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鼓励我国广大建筑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精神,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 推进我国建筑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中国建筑学会决定设立“建筑设计奖”。
第二条 “建筑设计奖”是我国建筑领域最高荣誉奖之一,该奖每两年举办一次。
第三条 “建筑设计奖”评选范围:建筑创作、建筑结构、建筑暖通、建筑给水排水、建筑电气、建筑景观、室内设计、乡村建筑、建筑防火、地基基础、工业建筑、施工组织设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建设工程管理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建设和投资规模。
2.申报项目在申报前应为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一年以上,运行状况正常。
3.申报项目应由本会相关专业分会推荐。
 4.申报项目的主体可以是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申报项目按其排名顺序注明主要设计人员,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主要设计人员一般不宜超过10人,大型项目不宜超过18人,超大型项目不宜超过25人。
第五条  申报的项目还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处理好建筑的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关系。
2.在理论和设计上有所创新和发展,对本学科的发展有促进作用。
3.在设计中解决了较大技术难题,对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有推动作用。
4.在设计中较好运用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技术与措施,并取得了显著效果。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为中国建筑学会团体会员,主要设计人员应为中国建筑学会个人会员(非会员者可以同时办理入会手续)。
第三章  申报资格
第七条  获得中国建筑学会相关专业分会优秀设计奖的项目,具有申报“建筑设计奖”资格。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由中国建筑学会相关的专业分会推荐申报。
第九条  申报材料应于评奖年度的9月30日前报送中国建筑学会学术部。
第五章  评审原则
第十条  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一条  评审标准可依据以下条款进行综合评定:
1.在体现适用、经济、美观的建筑方针方面(显著、较好、一般)。
2.建设项目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在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方面的具体体现(显著、较好、一般)。
3.在设计构思和技术创新方面的发展(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国内先进水平和一般水平)。
4.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开发和应用,体现在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实用价值方面(很大、较好、一般)。
5.在设计水平方面的国内外反映及评价(很好、较好、一般)。
第六章  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构成:
1.评审委员会由中国建筑学会领导和相关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17人以内。其中主任委员应由总会的正(副)理事长或国内著名专家担任。
2.评委在评选与本人有直接关联的项目时应予回避。
第七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工作截止后,由中国建筑学会学术部对申报项目进行登记和资格预审,形成预审报告并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各评委对申报项目独立进行评价,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获奖候选项目。
第十五条  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可对获奖候选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六条  评审结果在中国建筑学会官网等媒体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公示结束后,中国建筑学会向社会发布获奖公告。
第八章  奖励
第十八条  授予获奖项目的申报单位“建筑设计奖”奖牌和荣誉证书;授予主要设计人员“建筑设计奖”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在中国建筑学会官网等新闻媒体上介绍获奖项目。
第二十条  在评奖年度举行颁奖典礼。
第九章  权属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的解释、修改权属中国建筑学会。本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