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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奖(建筑结构)申报及评审附则

发布日期:2013-02-28 16:38 | 来源:未知 | 作者:admin
第一条 依据《建筑设计奖申报及评审条例》,制定“建筑设计奖(建筑结构)申报及评审附则”(以下简称“本附则”)。
第二条 申报条件(资格)
1.在建筑结构设计上有所创新和发展,对提高建筑结构设计水平有指导意义。
2.在建筑结构设计中解决了难度较大的技术问题。
3.建筑结构设计在满足建筑功能要求的基础上,对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有显著作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 申报项目范围
1.高层与多层建筑结构
2.大跨及空间结构
3.工业建筑及特种建筑工程结构(电视塔、水池、水塔、仓储、大型设备基础等)
第四条 申报要求
1.申报项目应为近5年以来建成的建筑工程的结构设计,工程投入使用1年以上并运行正常。
2.申报单位须填写《建筑设计奖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1式3份。
3.反映设计特点的文字说明、必要的设计图纸(总平面、平面、立面、剖面)、外立面及能反映结构特点的照片、计算分析和文字说明等,装订成A3文本。本项目演示文件(限5分钟)1份。以视频演示文件为佳, PPT演示文件也可以受理。
4.申报书、A3文本及演示文件均需提供电子文件,刻入同一张光盘或U盘。
第五条 申报程序
1.由中国建筑学会直属分会、团体会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土木)学会,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报。
2.中国建筑学会秘书处建筑设计奖评审办公室负责申报受理。
3.申报材料应于评奖年度的5月30日前报送中国建筑学会秘书处建筑设计奖评审办公室。
4.中国建筑学会秘书处建筑设计奖评审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100835)
电话:010-88082224/2241 /2226
传真:010-88082223 /2243
电子信箱: mailaj@126.com
第六条 评审程序
1.申报工作截止后,由中国建筑学会秘书处建筑设计奖评审办公室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登记和资格预审,形成预审报告提交给建筑设计奖建筑结构初审委员会。
2.初审委员会依据《建筑设计奖申报及评审条例》及本附则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讨论和评议,由评委对各项目独立进行评分,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候选项目名单,并形成初审报告提交给建筑设计奖审定委员会。
3.审定委员会依据初审报告,按照候选项目类别进行讨论和评议,评委对候选项目独立进行评分,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金奖和银奖名单,并形成审定报告。
4.在中国建筑学会网站上对获得金奖和银奖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中国建筑学会发布获奖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