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资料>

建筑设计奖申报及评审条例

发布日期:2012-08-30 10:04 | 来源:未知 | 作者:admin
 
第一章  奖项设置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鼓励我国广大建筑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精神,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 推进我国建筑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中国建筑学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建筑设计奖”。
第二条 “建筑设计奖”是我国建筑领域最高荣誉奖之一,该奖每两年举办一次。奖项分为“建筑设计金奖”、“建筑设计银奖”两个等级。
第三条 “建筑设计奖”评选范围:建筑创作;建筑结构;建筑暖通;建筑给水排水;建筑电气;建筑景观;室内设计;乡村建筑。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建设工程管理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建设和投资规模。
2.申报项目在申报前应为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一年以上,运行状况正常。
3.申报项目应由推荐单位进行推荐。推荐单位可以是中国建筑学会直属分会、团体会员,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方建筑(土木)学会。
 4.申报项目的主体可以是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申报项目按其排名顺序注明主要设计人员,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主要设计人员一般不宜超过5人,大型项目不宜超过8人,超大型项目不宜超过11人。
第五条  申报的项目还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处理好建筑的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关系。
2.在理论和设计上有所创新和发展,对本学科的发展有促进作用。
3.在设计中解决了较大技术难题,对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有推动作用。
4.在设计中较好运用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技术与措施,并取得了显著效果。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为中国建筑学会团体会员,主要设计人员应为中国建筑学会个人会员(非会员者可以同时办理入会手续)。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报的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设计奖申报书》3份,并提供光盘一张。
2.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报告1份。
3.能反映项目主要情况和特点的图纸1份,并提供光盘一张。
 4.合作项目还需提交合作方共同签署的申报协议。其中应明确各方在项目中的职责、权利、义务,并承诺接受本条例设定的各项条款。
5.每届申报建筑设计奖评审通知中要求的材料。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申报单位填写《建筑设计奖申报书》。
第九条  推荐单位签署推荐意见。
第十条  申报材料应于评奖年度的5月30日之前(2012年度奖项申报时间为7月16日至9月16日),报送中国建筑学会秘书处“建筑设计奖”评审办公室。
 
第五章  评审原则
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二条  评审标准可依据以下条款进行综合评定:
1.在体现适用、经济、美观的建筑设计方针方面(显著、较好、一般)。
2.建设项目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在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方面的具体体现(显著、较好、一般)。
3.在设计构思和技术创新方面的发展(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国内先进水平和一般水平)。
4.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开发和应用,体现在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实用价值方面(很大、较好、一般)。
5.在设计水平方面的国内外反映及评价(很好、良好、一般)。
 
第六章  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构成:
1.评审委员会分为初审委员会和审定委员会。
初审委员会由相关分会领导和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11人以内。其中主任委员应由分会的正(副)理事长担任。
审定委员会由总会领导和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21人以内。其中主任委员应由总会的正(副)理事长担任。
2.推荐人若担任评委,在评选本人所推荐的项目时应予回避。
3.每届评审委员会应适度更新成员,更新率可在30%左右。
第七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申报工作截止后,由中国建筑学会秘书处“建筑设计奖”评审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登记和资格预审,形成预审报告并提交初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初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各评委对申报项目独立进行评分。初审委员会依据各评委的评分结果进行统计排名,提出候选项目名单,并形成初审报告提交审定委员会。
第十六条  审定委员会召开审定会议, 各评委对各类别候选项目进行独立评分。审定委员会依据各评委的评分结果分类进行统计排名,确定金奖和银奖的候选名单,并形成审定报告。
第十七条  必要时审定委员会可对金奖候选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八条  评审结果应在中国建筑学会官网等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公示结束后,中国建筑学会向社会发布获奖公告。
 
第八章  奖励
第二十条  授予获奖项目的申报单位建筑设计奖奖牌和荣誉证书;授予主要设计人员建筑设计奖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  在中国建筑学会官网等新闻媒体上介绍获奖项目。
第二十二条  在评奖年度举行颁奖典礼。
 
第九章  权属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的解释、修改权属中国建筑学会。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