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建设部部长俞正声日前签发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对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出具体规定。从2001年12月1日起,工程发承包计价中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活动都应遵照该办法的规定执行。
办法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办法规定,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化、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对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进行竣工结算,承包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造价工程师在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情节严重的,由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注销其执业资格;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