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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学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2-04-20 12:00 | 来源:未知 | 作者:admin

 第一章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建筑学会。英文名称:THE ARCHITECTURAL SOCIETY  OF CHINA。英文名称缩写:ASC。
 本团体是由建设科技、建筑设计和规划工作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广大建筑科学技术工作者,通过搭建开放的活动平台,营造科技创新和人才成长的环境;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学术繁荣,弘扬中华传统建筑文化;促进建筑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建筑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面向经济建设,积极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推动建筑科学技术发展,促进建筑科技人才成长和提高,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和民主办会原则,发扬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为实现建筑现代化,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邮政编码:100835。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七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中国建筑学会理事会党委和秘书处党支部,在有条件的二级组织设立党支部或党建指导员,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八条 本团体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九条 本团体理事会党委是党在中国建筑学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实现本团体宗旨。
第十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理事会党委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的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十二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本团体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向社会传导正确价值取向,通过向本团体会员积极宣传引导,认真抓好落实,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研讨,活跃学术思想,推动科技进步,促进中国建筑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建设科技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三)开展建筑科学技术方面的论证,搞好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支持科学研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接受委托依法开展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评价,参与并承担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工作;
(四)开展民间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相关学术组织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和合作,促进与港澳台建筑科技工作者的交流与合作;
(五)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科技学术期刊、科技书籍及相关音像制品,传播科技信息;
(六)开展继续教育、技术培训和水平评价,培养和举荐科技人才。为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识、提高学术水平、技能水平和管理水平服务;
(七)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八)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就行业发展中的焦点问题提出科技建议,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九)按照规定经批准开展梁思成建筑奖、建筑设计奖和科技进步奖活动;
(十)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举办建筑展览,推广低碳绿色建筑,促进产学研结合。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学生会员、会员、港澳台会员和外籍会员、资深会员;对在建筑学术领域有较高造诣,与我国友好,愿意与本团体联系、交流和合作的港澳台科技工作者和外籍科技工作者,经本人申请,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吸收为港澳台会员和外籍会员。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港澳台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成员应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合理的年龄结构和相当比例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每届理事会成员调整不少于1/3,理事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热心学会工作,密切联系会员,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 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连任不超过2届。监事会由3-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学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换届留任监事不超过上一届全体监事的2/3,监事会成员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
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四十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团体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本团体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五十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六十  本团体会徽为正六边形的红色底盘上以金黄色线条绘制而成的斗拱图案。
第六十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28日中国建筑学会第十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