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22日,中国建筑学会十届二次理事长工作会议在郑州举行。理事长宋春华,副理事长郑时龄、刘松涛、马国馨、崔恺、许安之、窦以德、叶耀先、沈世钊,秘书长周畅等同志出席了会议,副理事长张祖刚、张锦秋两同志因事请假。此外,学会秘书处唐仪清、王平原和范雪三同志列席了会议。
会议由宋春华理事长主持。
会议听取了周畅秘书长关于中国建筑学会2004年活动计划、第十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筹备方案、吸收本会新会员、资深会员评定办法、奖项设置等内容的汇报。会议就各项内容进行了认真讨论,议定事项纪要如下:
一、同意秘书处提出的2004年学会活动计划。在新的一年里,学会将紧紧围绕建设部中心任务统筹安排开展各项活动,除召开本会第十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2004年学术年会外,还将举办多项重点活动(包括评选《梁思成建筑奖》、《建筑创作奖》及《青年建筑师奖》)、分会学术活动76项(其中包括分会重点学术活动32项)、继续教育活动22项(其中分会18项)。
会议强调,在新的一年里应进一步抓好本会主办的学术、科技和科普刊物,努力提高办刊质量,探索刊物的经营思路,扩大刊物发行量,为广大建筑科技工作者和建筑行业服务。
二、原则同意中国建筑学会第十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筹备方案。
1、本会第十一届理事会规模可增加为180人左右。
2、同意《筹备方案》中提出的“理事人选条件”。
3、原则同意《筹备方案》中提出的“理事名额分配办法”及“理事分配初步意见”。可先按此操作,在运作中适当调整。
4、原则同意第十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约350人的规模及与会代表名额的初步分配意见。
5、会议要求秘书处组织专人着手起草《第十届理事会工作报告》、《会章修改报告》及《会章修改》文本。
6、原则同意《本会第十一届常务理事会组成的原则》。
7、会议要求秘书处按照《筹备方案》开展有序的筹备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建设部社团办,中国科协等上报有关理事会换届的报批文件。
8、为了确保理事会会议的有效性,会议建议在学会的相关规章中规定,凡不请假且连续两次不参加本会理事(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取消其本会理事(常务理事)资格。
三、会议同意自2004年4月1日开始,吸收本会新会员的意见。凡于2004年3月31日前申请登记的会员的会费标准仍按老办法办理。秘书处应及早将此意见通知到各直属分会和地方学会。
为了鼓励地方学会协助本会做好会员发展的工作,可研究地方学会代收会费留成比例适当提高的措施。
四、鉴于国家规定,全国性学会与地方(省市一级)学会的关系是业务指导关系,因而全国性学会担负着对地方学会进行业务指导的任务,不宜用管理单位(团体)会员的方式取代对地方学会的业务指导。
能否吸收各地方(省市一级)学会为本会单位会员,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五、对《中国建筑学会资深会员评定办法》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1、在《资深会员评定办法》第三条:资深会员的申请与评定的“申请条件”中,应在“本会会员”后增加“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条件。
2、取消“申请条件”中的“⑷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并具有教授级专业技术职称者”,“⑸获得中国建筑学会青年建筑师奖者”,“⑻担任中国建筑学会各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以上职务者”。
3、学会针对资深会员的服务项目各条款之前均增加“优先”二字。
4、第六条第2款的“金奖候选人”改为“大奖候选人”。
会议同时决定,正式开始资深会员的评定工作,首批资深会员由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按照《评定办法》进行认定。
六、会议同意设立“中国建筑学会教育奖”。《中国建筑学会建筑教育奖评选办法》要尽快完善下发。
七、会议赞同中国建筑学会2004年学术年会主题确定为:“发展的城市,创新的建筑”。
八、会议同意本会拟在《建筑学报》刊物上开设“新焦点:适用、经济、美观”专栏,欢迎业界专家以笔谈方式研讨中国当前建筑发展中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设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九、会议讨论了本会与各相关单位开展合作的基本原则。我会除自行组织的一些活动外,还应扩大与兄弟学会及有关单位的合作,正式合作项目均应签订合作协议。个人不得以学会的名义或以学会代表的身份与其它单位合作参与其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