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会科普教育(以下简称科普)工作,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建筑学会科普及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建筑学会科普基地)是指在以省、市、县、镇行政区域内以及企业内部,经中国建筑学会批准认定的具有一定的科普教育示范基础、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广泛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进行科普教育的场所。
第三条 建筑学会科普基地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筑学会科普部是科普基地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下列场所可以申请认定为建筑学会科普基地: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开展科普教育活动的科技、教育、文化、历史旅游等场所。
(二)由社会力量兴办的具有科普资源的科技、教育、文化、历史旅游等场所。
(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大型国企、上市公司以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文化历史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等。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建筑学会科普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了更好的服务于建筑学会科普基地,申请认定为建筑学会科普基地的依托单位,必须为中国建筑学会团体会员单位。
(二)申报建筑学会科普基地的社会机构应具有较好的科普工作基础,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场馆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5000平方米,其中属教育、文化场所的,不少于1000平方米;第五条(三)所列文化历史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等场所的,应不少于200平方米。
2.具有固定的科普展览场地,并定期更新、补充科普知识的展示内容。
3.配备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音像、演示、实践设备和器材、模型等。
4.提供公众阅读和索取的科普教育文字、图片资料。
(三)管理制度建设。
1.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设有专门的科普工作团队,具有独立开展科普工作的能力;所属单位有一名领导分管基地的科普教育活动工作,有部门及专人具体负责,配备专职讲解及辅导人员。
2.具有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制定科普工作的年度计划,将科普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并于每年年底提交年度总结和下一年科普工作计划;
3.将科普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专项,专款专用,保证科普工作正常运行;
(四)科普活动安排。
1.制定科普教育活动年度计划,每年组织两场以上具有专业特色、且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科普教育活动,以青少年科普教育内容优先。
2.配合市、区和县级市政府、镇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各类科普活动。
3.根据建筑学会科普基地性质及实际情况,每年规划面向社会公众开放时间并提前公布,本办法第五条(三)所列场所原则上向社会公众开放时间每年应不少于60天。
第七条 申请认定建筑学会科普基地的,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认定申请书。
(二)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其它证明符合认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第八条 建筑学会科普基地认定程序。
(一)申请单位将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的材料报中国建筑学会科普部。
(二)建筑学会科普部会同学会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评审后,报中国建筑学会批准。
第九条 经批准的建筑学会科普基地,由中国建筑学会颁发《中国建筑学会科普及教育基地认定书》,授予“中国建筑学会科普及教育基地”牌匾。
第十条 对建筑学会科普基地,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办法具体参见《中国建筑学会科普教育基地评价办法》。对于荣获科普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的依托单位将将由建筑学会向中国科协予以推荐;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依托单位,将给予一次警告处理,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将于五年期满后自动取消其科普教育基地称号,并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建筑学会科普基地应当接受地方科技行政部门对科普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不得开展反科学、伪科学的活动。
第十二条 建筑学会科普基地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享受中国建筑学会科普教育基地优惠政策及工作支持。
(二)基地内开展科普教育的用水、用电收费,有关部门参照公益、教育事业政策,按城市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标准执行。
(三)基地的重大科普活动优先列入中国建筑学会科普专项活动计划,获得建筑学会相应资金及资源支持。
基地配合市有关部门开展科普活动,可以向地方、县、镇、市科技、教育行政部门、地、县、镇市科学技术协会申请科普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在全市性大型科普活动期间,建筑学会科普基地对公众应当实行门票优惠。
基地对中小学生的科普教育活动应当优先安排,并给予门票、场租的优惠,对有组织的学生团体参观门票应给予5折以下的优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