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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学会关于征集学会标准项目的通知 建会标〔2019〕1号

发布日期:2019-03-17 08:59 | 来源:未知 | 作者:学会编辑
各二级组织、团体会员、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标准化改革,做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开展的团体标准试点工作,现开展中国建筑学会团体标准项目(以下简称“学会标准”)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以建筑行业市场需求和技术创新为重点,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建筑行业发展确有需要且相关技术具有相应研究成果支撑并具有一定规模工程应用实例;
(二)对建筑工程安全或环保具有重要作用;
(三)有利于建筑对人的健康、安全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促进作用;
(四)有利于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和技术进步;
(五)有利于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工程建设市场竞争;
(六)鼓励承接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推荐性内容,转化为学会标准;
(七)鼓励现有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需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应用的,申请转化为学会标准;
(八)国际及国外先进标准的吸收与转化。
二、申报类别
申报项目包括工程标准、产品标准,具体可为围绕新产品、新技术、新体系的生产、设计、施工、质量验收、检测、管理、维护或服务作出规定。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填写《学会标准立项申请表》(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名称应与公章一致)。条件成熟的项目,鼓励申报位提交标准草案。
(二)项目申报文件包括盖章纸质文件2份,电子文件1份。申报文件可由申报单位直接寄送学会标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秘书处,也可由各专业分会组织汇总后提交标委会秘书处(寄送的纸质材料应与电子版内容一致)。
四、其他事项
(一)学会标准实行日常申报、日常审核、日常立项的常态化机制。申报单位可随时向标委会秘书处申报。
(二)申报文件应清晰、准确,涉及专利问题应如实填写,研究与获奖情况、工程应用情况等应提供文字说明及证明材料。
(三)学会分支机构或其他行业专家推荐的,可附专家意见。
(四)对于产品标准(术语符号、通用产品、试验方法等标准除外)及涉及专利的标准,学会将根据标准管理需要收取一定的工作经费。
(五)学会标准项目实行“宽进严出”,学会标准编制分为研编和立项编制:符合学会标准编制原则的项目,可进行研编;研编项目审查合格后,方可立项编制;标准报批稿审查合格后,方可批准发布。具体要求见《中国建筑学会标准管理办法》和《中国建筑学会标准编制工作流程》。
(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转化学会标准的,或具有高质量初稿的,或无知识产权纠纷的国际标准采标的,经审核通过后可直接立项编制。
五、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30号新主楼A1611室
邮编:100013
联系人:张淼
电话:010-64517625
标委会秘书处邮箱:asc@188.com
 
附件:
中国建筑学会标准立项申请表

 
中国建筑学会
201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