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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学会分支机构工作条例

阅读: 发布日期:2023-02-20 12:11 | 来源:未知 | 作者:学会编辑
中国建筑学会分支机构工作条例
(经第十四届三次理事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国家主管部门关于加强社团管理的精神,促进中国建筑学会(以下简称总会)分支机构建设和学术活动有序健康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总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总会所属各分支机构必须自觉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本会章程,加强协作,服从总会的管理与指导,在总会的组织和协调下共同做好工作。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总会下设若干分支机构,包括专业分会、学术(专业)委员会。所设的分支机构是按照建筑学科的划分和建筑领域学术研究需要组建的学术、工作组织,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理事(委员)的称呼:分会统一称为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组织机构称为理事会;委员会统一称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组织机构称为委员会。
       分支机构应成立功能型党支部,接受中国建筑学会理事会党委领导。
       第四条 分支机构需自觉遵守总会章程、制度和规定,可以制定工作条例,不另行制定章程,不得下设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分支机构在总会的授权下发展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分支机构理事(委员)及以上主要成员由会员单位推荐产生,推荐人选范围为本单位中学会会员,每家团体会员原则上只推荐1名理事(委员),理事长(主任委员)和秘书长所在单位可以推荐1-4名理事(委员),常务理事(委员)和副理事长(副主任委员)所在单位可以推荐1-2名理事(委员)。
       第五条 总会所属的分支机构的名称统一规范为:“中国建筑学会××分会(委员会)”,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全称,不得省略“中国建筑学会”,不能单独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英文译名及缩写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分支机构英文名称缩写××-ASC)。
       第六条 总会对所属分支机构实行领导,并由总会秘书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分支机构成立条件与程序
       专业分会:应符合建筑学科所涵盖的专业划分,有明确的学术研究领域和方向,在全国范围有相当规模的从业科技人员队伍,并具有一批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和领军人物,团体会员单位原则上不少于200家或个人会员不少于2000人,其中新增会员比例不低于70%。
       学术(专业)委员会:结合建筑学科及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具有前瞻性的重大课题,有学术带头人和领军人物,开展专门的理论研究、学术交流、技术实践和推广,在行业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团体会员单位原则上不少于100家或个人会员不少于1000人,其中新增会员比例不低于70%。对于需特殊设立的学术(专业)委员会,经总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本条款会员数量要求可以不作为成立前置条件。
       分支机构的设立由提议设立和筹备设立两个阶段组成。提议设立××分支机构,由10名行业学术带头人向总会提交联名推荐信,同时提交《建议成立中国建筑学会xx分支机构的提案》,《提案》交总会秘书处,由秘书处召集组织委员会论证通过后报学会党委审议,必要时须征询相关分支机构意见,最后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表决通过后由分支机构的依托单位成立筹备工作组,按照总会的规定要求开展相关筹备工作,如一年内没有召开成立大会,总会可另行委托其他依托单位筹备召开。
       第八条 分支机构依托单位
       分支机构应依托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科技水平、热心支持学会工作、能承担完全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的独立法人单位,并能为分支机构提供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分支机构的依托单位实行竞争制。总会与分支机构依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委托期限一般为一届5年。委托期满后,总会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依托单位或继续委托原依托单位。
       第九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组成
       分支机构设置理事会(委员会),理事会(委员会)任期为每届五年,如遇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事先报总会批准,提前或延期不得超过半年。
       分支机构理事(委员)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社会影响力和学科、地域、行业代表性。理事(委员)中50岁以下的不应少于1/5。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军队人员等兼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报批。
       分支机构理事(委员)人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一般理事(委员)人数不超过180人。分支机构设理事长(主任委员)1人;副理事长(副主任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委员)数量的1/9;常务理事(常务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委员)人数的1/3,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3人。理事长(主任委员)、副理事长(副主任委员)的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2岁;任职年龄以到任年龄为准。分支机构正副理事长(主任委员)一般任职一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隔届当选可再任。新当选的分支机构正副理事长(主任委员)、秘书长须填写由总会统一制定的备案表,报总会存档。
       分支机构理事长(主任委员)不得兼任2个以上分支机构的领导职务,在其他社团组织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的,不得在本会分支机构担任理事长(主任委员)职务。
       分支机构增补或变更理事(委员)、常务理事(常务委员)、副理事长(副主任委员)以及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需先经分支机构党支部或理事长(主任委员)办公会研究,再报总会审批,最后提交分支机构理事会(委员会)或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非理事(委员)人员增补为常务理事(常务委员)或副理事长(副主任委员),需先增补为理事(委员)后再增补为常务理事(常务委员)或副理事长(副主任委员)。
       分支机构理事会(委员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委员)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理事会(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第十条分支机构理事会(委员会)换届
       分支机构理事会(委员会)换届改选,由当届理事长(主任委员)牵头成立筹备组,按有关规定实施。按照民主办会原则,分支机构的理事(委员)以民主选举与民主协商方式产生,总会可推荐理事(委员)的30%名额,每届理事(委员)更新比例不低于30%。
       分支机构理事会(委员会)换届大会召开前2个月向总会报送换届方案,包括候选理事(委员)名额及分配方案、选举方式、更新比例、候选理事(委员)、常务理事(常务委员)名单、正副理事长(主任委员)及正副秘书长、党支部委员人选等信息。换届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当届理事会(委员会)负责人向总会专题汇报换届事宜,经总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分支机构召开理事会(委员会)换届大会,须由当届理事会(委员会)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经大会审议通过后,向新一届理事会(委员会)移交。分支机构换届会议后30日内,须向总会报送理事会(委员会)成员名册,总会据此颁发理事(委员)证书。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经费来源
       科技活动专项补助;学术活动收入;依托单位以及企事业单位的资助;技术服务收入;协助总会发展会员的会费留成。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成立与撤销,由总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业务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业务是围绕总会的办会宗旨,结合本领域的专业特点开展学术研究、技术交流;了解掌握本学科的发展现状、动态、趋向,加强本专业人才培育和队伍建设。
       第十四条 在本专业领域开展继续教育和科学普及工作,编辑出版学术、科技书刊,定期向总会提供关于本学科的发展及学术活动信息。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应关注国民经济建设和建筑科技事业发展,针对当前行业重点问题和关键技术,提出政策建议,报总会秘书处转递政府有关部门。分支机构接受社会或总会委托开展科技咨询、科技成果鉴定和科技成果推广等活动。
       第十六条 承办总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组织的学术活动,在年初将本年度计划报学会审核,总会对学术活动计划统筹安排或做出调整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正式组织或参与活动前需将活动方案和申请表等报总会审批通过后实施。分支机构以总会主办、支持等形式开展的活动,须事先经总会批准。
       第十八条 组织参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分支机构可协助总会开展“梁思成建筑奖”、“建筑设计奖”、“科技进步奖”的奖项评比活动。组织参与上述奖项之外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须事先报总会批准。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举办的重要活动,应邀请总会及秘书处派员出席。
       第二十条 总会每年11月底或12月初举行分支机构年度考核和工作交流会。分支机构应在每年11月20日前,向总会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根据民政部等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分支机构的财务工作由总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设独立财务账号,在总会设立专账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公章管理
       按照管理要求,分支机构在发布文件和对外签约等对外活动时,均统一使用总会公章。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涉外工作由总会统一领导。分支机构原则上不能直接加入国际组织,拟申请加入国际组织的须报总会审核批准后加入。分支机构举行的涉外活动须事先报总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在举办活动、印制文件等,要统一印制总会的名称和会徽,不得单独制作会徽。分支机构网站须与总会网站进行链接,对外使用的微信号、APP等新媒体,一律使用“中国建筑学会××分会(委员会)、英文简称××-ASC”统一名称对外发布消息,活动名称不得单独冠以“中华”、“中国”、“全国”等字样。分支机构以依托单位的名义申办公众号的,由总会出具相关证明,由依托单位出具关于公众号管理的承诺书。
       第二十五条 有依托单位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专职人员的党务、行政、人事工资工作等,由依托单位负责管理;无依托单位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专职人员的党务、行政、人事工作等由总会代管。分支机构换届或者负责人离任时,须向总会提供任期内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商业赞助费等,不得违规涉企收费。开展业务活动时按照“谁主办、谁出资、谁收支”的原则进行,涉及分支机构的任何收入须纳入总会财务统一管理。
各分支机构的学术活动总结、纪要及编印的通讯、简报,出版的刊物及会议论文集等,须在活动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报送总会秘书处三份。

 

第五章 退出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在出现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况后,总会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分支机构进行警告,情节严重的将停业整顿。在此之后仍出现违规行为的,总会将根据具体情况变更主要负责人和依托单位,情节严重的可注销该分支机构,以上决定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修改权属中国建筑学会秘书处,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