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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浙大建工学院-浙大建筑设计院协同创新研究中心管理章程(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阅读: 发布日期:2015-06-25 15:41 | 来源:未知 | 作者:学会编辑
各系、研究所(中心)、实验中心及全院教职工:
现将《浙大建工学院-浙大建筑设计院协同创新研究中心管理章程(征求意见稿)》(见附件)公布,向全院广大教职工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若有意见建议,请于7月2日(下周四)下班前邮件反馈至学院党政办公室。
联系人:金卫勇
电  话:87951339
邮  箱:wyjin@zju.edu.cn
 
附件:
浙大建工学院-浙大建筑设计院协同创新研究中心管理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建工学院”)与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院”)的战略性全面合作,充分发挥建工学院多学科师资的综合优势、设计院的工程与技术优势,切实加强师资队伍和工程技术队伍建设,共同打造以学科发展引领和提升工程技术水平,以工程技术实践促进和支撑学科发展的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双方联合设立“协同创新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协创中心”)。
二、为规范与促进“协创中心”的建设、运作和发展,充分发挥中心的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工作职责
三、“协创中心”通过联合培养研究生、设立教师专业工作室、发挥定聘教师专业特色等合作机制建设,使学院人才培养的综合化水平、服务地方的科研能力和学科实力与影响力得到进一步提升,并为设计院培养和造就引领科研与设计创新水平的大师级人才、培育专业特色强的工程技术与设计创新成果、提升工程与设计水平提供坚实的支持和保障。
四、“协创中心”的主要任务
1、积极参与学科研究生培养工作,创造条件完成专业硕士培养基地建设。中心对学院根据相关要求聘任设计院高层次技术人员担任研究生导师等相关工作,主动做好服务,加强信息管理,推进落实工作。
2、建立紧密型本科学生实习实践基地,共同实施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做好设计院专业技术骨干通过实习基地或项目合作担任实习学生指导教师、为学生开设课程和讲座等工作的落实与管理。
3、根据国家教委教计(1996)136号文件、国家教委教计司(1996)139号文件的规定负责定聘人员的资格审查与相应管理工作。负责教师专业工作室的设立及其日常管理工作。鼓励定聘教师利用设计院的勘察设计资质积极承接高水平有特色的各类设计项目,完成科研工作与社会服务任务。
4、支持设计院博士后工作站的申报和建设。
5、管理建工学院和设计院的其他合作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
五、“协创中心”受建工学院和设计院共同领导。建工学院对中心的管理参照研究所的职责和权限执行,设计院对中心的管理参照分院的职责和权限执行。
六、“协创中心”设主任一人(由建工学院推荐)和副主任三人(由建工学院推荐二人、设计院推荐一人),经建工学院和设计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联合任命。
七、 “协创中心”下设专业设计所,包括:建筑设计所、结构设计所、岩土设计所、市政设计所、交通设计所等。专业设计所下设教师专业工作室,教师根据工作需要及其在勘察设计行业中的地位、影响力、承接完成高水平勘察设计任务的能力,在专业设计所内单独或联合申请成立教师专业工作室。
八、“协创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中心日常管理和技术协调工作,人员由建工学院推荐,中心任命。中心任命一名财务负责人,并指定专人使用设计院管理信息系统和财务信息系统。
第四章  人员管理
九、“协创中心”工作人员包括建工学院和设计院任命的管理人员、所有定聘人员、在中心工作的设计院院企员工。
十、定聘人员指设计院定期聘用参加工程勘察设计实践活动的建工学院正式在编的与工程勘察设计范围相同或相关的专业教师、科研和生产技术人员。定聘人员的总数不超过浙大设计院员工总数的30%,定期聘用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二年,并保证其参加承担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全过程。
十一、定聘人员每二年需重新办理申报手续,根据需要可以定期轮换,也可以续聘。定期申报审批的程序为:由申请定期聘用人填写《教学、科研、生产技术人员参加勘察设计申请表》,“协同创新研究中心”确定定聘人员名单,经建工学院审核同意、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设计院资格审查,然后报浙江大学人事处审核盖章,最后报教育部审定,并抄送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备查。设计院留存定聘人员的贴有一寸彩色证件照和手写签名的表格原件,身份证正反面、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的扫描件。
十二、定聘人员中注册建筑师、注册规划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申报、考试、考核、审批、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等工作严格按国家的有关政策和实施意见执行,并由设计院按有关规定办理。具有注册资格的定聘人员只能定聘于浙大设计院,在执业期间可以按规定受浙大设计院的委托执行其它设计单位的业务,对不按规定到校外其它单位执业的,取消其定聘和注册资格,并上报主管部门取消其注册执业资格,酌情给予处罚。定聘人员定聘期间,注册章由设计院统一保管。
十三、“协创中心”设计岗位签字人员除定聘人员外必须是浙大设计院正式员工。中心可以设置设计助理岗位。中心根据业务量和发展需要向设计院申请院企员工编制数,经设计院同意后,在编制数内由中心提出招聘要求及符合设计院相关招聘人员标准的推荐人选。设计院人力资源部负责统一招聘录用。若出现超编情况,中心应调整人员使员工数量满足编制的规定。
第五章  生产经营管理
十四、“协创中心”可以使用浙大设计院资质承接设计业务。定聘人员和教师专业工作室承担本专业的设计工作,其他专业原则上由设计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专业分院负责配合。
十五、“协创中心”的投标项目应事先在设计院生产经营管理部登记备案,并及时反馈中标情况。中心不能参加与施工单位有连带责任的项目投标。
投标组织等事宜由中心自行负责,设计院生产经营管理部凭中心办公室主任或其委托人签字,配合开具介绍信、用印单等事宜。投标项目的授权委托人必须是设计院在编人员(含定聘人员)。
十六、当设计院其他生产部门参加某项目投标时,定聘人员不能以外单位名义,参加同一项目竞标。
十七、“协创中心”所有设计业务,须由浙大设计院与相关建设方签定设计合同,并在设计成果上加盖设计院的资质专用章。合同编号由设计院生产经营管理部按照编制规则统一下达,中心不能自行编制合同编号。
“协创中心”承接项目的设计合同,交设计院生产经营管理部审核同意,分别由中心负责人签署“经办人”、设计院生产经营管理部领导或分管院长签署后,由设计院生产经营管理部加盖合同章,并扫描、归档。需由设计院有关部门配合的设计项目在合同签订后,中心与相关部门就后续配合事宜达成协议。
中心所有合同款均应汇入设计院账户,不能以外单位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设计项目的前期咨询合同。
十八、“协创中心”对设计院不具备资质(不含专业分院)或无专业人员的工程子项必须采用“设计分包”时,应选择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分包单位,并在签订分包合同时提供加盖分包方公章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且分包前需取得建设单位确认函。图纸采用分包方图签,全套设计成果需及时到设计院归档。
十九、“协创中心”若需新办各地交易证等证件,应由设计院生产经营管理部统一协调同意后方可办理。办理后应及时将交易证或者信息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等到设计院生产经营管理部备案。
中心借用设计院各类证书或办理投标、备案等事宜时,由中心指定1-2名在编职工办理相应登记手续,并及时归还。
二十、“协创中心”的优秀设计项目申报以浙大设计院名义上报。设计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浙大设计院和建工学院共同拥有。
第六章  技术管理
二十一、“协创中心”承接的项目,遵循设计院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进行全过程控制,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计划安排、设计输入、互提资料、设计评审、设计校审、出图签署、文件归档、现场服务、工程验收等各环节的工作。
二十二、“协创中心”承接项目设计的审核由设计院质量与科技中心负责,或经设计院认定的“协创中心”特聘审核人承担。
二十三、“协创中心”承接的项目均纳入设计院质量体系管理。施工图外审违规率统计、内外部质量体系审核统计数据等均作为中心工作人员在设计院的聘用岗位评定、续聘、续签的依据。
二十四、为保证设计质量与服务质量,“协创中心”工作人员应参加设计院的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出席率将作为续聘、续签的考核项。
第七章  财务管理
二十五、设计院将“协创中心”作为一个内设部门进行单独核算。所有中心的到款产值均纳入此部门。
二十六、“协创中心”的到款产值包括:
1、中心单独承接项目扣除配合部门的产值后的到款产值;
2、设计院其他生产部门承接并管理的项目,中心协助设计所分得产值。
“协创中心”和设计院其他生产部门通过“产值结算单”互划产值,审批人对该产值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二十七、“协创中心”应将到款产值的8%作为管理费上缴设计院。剩下的产值由中心分配至各定聘人员和教师专业工作室。
二十八、“协创中心”的定聘人员将在其名下的个人产值划至浙江大学科研账户,中心审批并收取到款产值的2%作为中心管理费(2015年免收,2016年按1%收取)。设计院与浙江大学签订相应的付款合同。
“协创中心”将定聘人员和教师专业工作室剩下产值所对应的到款产值的75%作为可用额度,由其各自使用,所有项目成本和中心人员成本均在此额度内开支。定聘人员不得在其中领取个人劳务报酬。项目成本开支应提供符合设计院财务规定的发票并由中心财务负责人审批。
二十九、“协创中心”承担到款产值的所有税费(包括增值税等流转税、项目结余对应的企业所得税)。中心应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据实列支。中心成立6个月后,中心账户下必须保留可支付其院企员工三个月工资和险金的可用额度。为支持中心发展,设计院在2015年、2016年、2017年分别将协创中心到款产值的3%、2%、1%返还中心。
三十、“协创中心”账户中的产值扣除划至浙大部分、国家税费、设计院管理费、定聘人员和教师专业工作室的可用额度、中心适当的管理成本和人员成本后的剩余部分用于支持学科建设。具体用途由建工学院和设计院协商确定。中心每年年终向建工学院和设计院作一次财务运行情况专题汇报。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三十一、奖励
1、“协创中心”参与的勘察设计项目与其他生产部门一样,可以参加设计院每年的各类奖项评选工作;
2、“协创中心”参与的项目获奖等给设计院赢得荣誉的,设计院将与其他生产部门一样,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
三十二、处罚
 “协创中心”有下列第1~5项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造成设计院经济损失的,损失由中心承担。
定聘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取消其定聘资格,二年内不得定期聘用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教师专业工作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取消教师专业工作室资格。
1、在勘察设计中,不按照国家和地方设计规范规程进行设计,给工程造成重大损失的;工程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未及时处理并通报设计院,酿成重大工程事故的;
2、未经设计院同意,私下承接外单位的勘察设计任务,或擅自与外单位搞联合设计,或私自转包勘察设计的;
3、利用勘察设计权力,收受回扣,获取好处的;私分设计费或搞“帐外帐”的;
4、对项目的法律纠纷或其前兆,未及时通报设计院并积极应对,造成设计院重大损失的;
5、未及时配合各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大检查,出现严重问题,并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行政处罚,或产生不良记录,或产生行贿犯罪记录,严重影响设计院信用等级及社会声誉的;
6、不重视ISO质量管理体系管理,在连续两次ISO质量检查中(内审或外审),被出具不合格报告;在连续三个项目的内部审核中,均出现图纸质量问题较多、设计深度严重不足,图纸被审核人员退回重新设计和补充;一年内连续三个季度的施工图外审违规率非常高,排名始终排在院内最差一名;
7、私自以各种方式在外单位申请执业注册资格的;
8、以外单位名义与设计院同台参与项目竞标的;
9、违反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则
三十三、本章程由建工学院和设计院联合发布并负责解释。
三十四、本章程自2015年7月  日起生效,试运行三年。